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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張翠珍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允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允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升公司)之董事,允升公司於民國114年5月23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決議清算人由法院選派,因聲請人熟悉允升公司業務及財務運作,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細繹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允升公司章程、股東常會議事錄,可知允升公司有董事即聲請人,允升公司章程未另有規定,股會亦未另行選任清算人,則聲請人依法即為清算人,允升公司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定清算人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