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宗森棟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寶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文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全字第16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