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詹金海相 對 人 羅敏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114年度全字第36號假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處分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詹金海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羅敏鳳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36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