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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德(Surachet Chaipatamanont)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