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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炳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嘉琳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