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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炳州相 對 人 蔡嘉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假扣押獲准,業經本院職權核閱110年度全字第26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