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薛銘耀(原名薛明耀)
林昀璇相 對 人 重力子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孟學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莊銘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薛銘耀」。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