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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林佑宬相 對 人 珍珠專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偊綸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5年7月9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萬6,400元之內容,其中新臺幣7萬2,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7月9日經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內容按期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帳戶交易明細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視同全部到期之尚未給付金額),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