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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蔡靖絃

(送達地址: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五街相 對 人 東洲黑糖奶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鶴加上列當事人間因薪資等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4年6月16日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其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43萬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相對人應提繳新台幣8萬2819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兩造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事件,已經台南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2條,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義務,為此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薪資等勞資爭議於114年6月16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⒈勞資雙方合意本爭議案爭議事項以現金532,000元及提繳勞方82,819元至勞工退休金達成和解。⒉雙方同意資方共分3期,第一期為114年6月20日5萬元,第二期為114年6月27日5萬元,第三期為114年7月15日43萬2000元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利息。」然相對人僅給付前2期共10萬元,其餘迄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及勞退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憑,堪信為真實。又兩造就遲延利息之約定,因未約定其利率,依上開規定,利息應以週年利率5%計算,而相對人未於114年7月15日給付第3期之43萬2000元,應自翌日起算利息。故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