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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專調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南市安平區億載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鄭宇盛代 理 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吳昱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惠美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2份」。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並未陳明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然自民事聲請調解狀之陳述,可知兩造間勞動爭議所涉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下同)558,445元,爰以此作為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又聲請人未依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裁判日期:202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