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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專調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47號聲 請 人 魏銘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優食股份有限公司、李佳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台灣優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相對人李佳穎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就相對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相對人李佳穎住址等資訊有誤未具狀補正,堪認聲請人起訴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起訴並不合法。依上揭說明,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正確名稱、住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