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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專調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原 告 即聲 請 人 王俊雄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按被告之人數再加3份,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書狀應依上開規定記載,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參考格式如附件一: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五、雙面列印。……」、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規定:「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如非A4尺寸者,除實體物品外,宜黏貼於A4尺寸之白紙上或折疊成A4尺寸。」、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未載明其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含請求之金額),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又原告起訴所提勞工專案民事訴訟狀及其附補充之書證,其字體及格式均不符合前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亦有請原告補正提出符合前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書狀之必要,否則將不生提出書狀之效力。另依原告之起訴內容,亦無法確定原告與哪一個被告成立僱傭關係?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在臺灣或泰國之何地?雙方成立僱傭契約之證據?哪一個被告在何時以何原因解僱原告?原告請求哪一個被告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多少金額等情,亦有請原告詳細、具體說明之必要。爰依照前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下列事項請分段、分項具狀記載,並提出按被告之人數再加3份之繕本 1 被告之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2 起訴請求之具體內容(請求哪一個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其他具體行為),及為此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例如:在職之期間、離職之原因、月薪為何、各項請求的原因及計算方式等)。 3 詳細、具體說明:原告與哪一個被告成立僱傭關係?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在臺灣或泰國之何地?雙方成立僱傭契約之證據?哪一個被告在何時以何原因解僱原告?原告請求哪一個被告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多少金額。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