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江承彬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定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再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28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項裁定業於115年5月13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繳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卷一第21-29頁)。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