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坤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動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上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因證人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詞與事實多有出入,聲請人為維護訴訟利益,欲比對證人證詞之真實性及確認筆錄內容是否完整正確,聲請交付該次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之期限,且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聲請人應注意及遵守前開規定,併諭知裁示如主文。
四、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