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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1號原 告 許美菊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欣怡律師被 告 廖美華即長霖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共新臺幣(下同)4,085,419元(含給付退休金、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 溢扣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53元,然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本件應先徵收16,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