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 告 賴志賢訴訟代理人 吳治諒律師
許念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柯龍豪、劉國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共新臺幣(下同)6,148,6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455元,其中1,650,435元係單純請求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年終獎金,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20,922元×2/3=13,948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9,507元【73,455元-13,948元=5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