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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 黃信銘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文鄉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