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5號原 告 邱治發訴訟代理人 李嘉恩律師被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3,605元(含業績效益獎金642,342元、退休金差額61,263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及價值64,000元之退休金牌1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計為867,605元(計算式:803,605元+64,000元=867,605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原告請求有關業績效益獎金642,342元、退休金差額61,263元,合計703,605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287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223元(計算式:11,510元-6,287元=5,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