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 告 何進忠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道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1,862元(含醫療費用272,829元、看護費用72,000元、原領工資補償90,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7,0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其中請求原領工資補償90,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7,033元部分(共97,033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1,500元×2/3=1,000元),故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7,650元(計算式:8,650元-1,000元=7,650元)。茲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