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5號原 告 賴順傑法定代理人 賴宥蓁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