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8號原 告 龔榮鵬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南環保局)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被繼承人葉明銓之遺囑執行人身份請求被告臺南環保局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所依據者為被繼承人葉明銓之遺囑,並非以勞工身份起訴,因此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減免裁判費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