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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 告 馬氏團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4,02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5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