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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5號原 告 孫郁婷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原告於起訴狀事實欄表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0,000元(但未於訴之聲明表明),倘原告欲一併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0,000元,該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請求資遣費部分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4,500元+500元=5,000元】(倘原告不請求資遣費40,000元,僅須繳納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