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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 告 韋振羣被 告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兼法定代理人 邱上嘉被 告 詹信德

吳惠珠邱宗成蘇美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萬9014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6655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二、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宣告國立台南藝術大學115年9

月3日函附疑似職場不法侵害申訴案(案號0000000-00)調查報告決議無效;【第二項】請求判決被告5人對原告及同案受害者共3人之及集體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行為成立;【第三項】請求國立台南藝術大學撤銷115年1至6月每月給與原告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工作津貼,改以補休方式充抵。【第四項】請求被告5人連帶賠償30萬元本息。

㈡上開第一、二項訴之聲明,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終局經

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僅擇一計算,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核定為165萬元。加計第三項原告起訴利益為免返還退休俸金19萬9014元(補字卷71、73頁),再加計第四項聲明30萬元本金,合計為214萬9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