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0號原 告 陳學騰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73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因均屬請求工資、資遣費,是本件訴訟應屬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540元,故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