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45號原 告 健康三餐活力館法定代理人 蔡承峰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欣、李育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5,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2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49,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