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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 告 顏淑琦訴訟代理人 董榮發被 告 永華大樓法定代理人 徐慕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