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原 告 謝珮筠
蔡淑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7元。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加班費、伙食費、勞工退休金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426,027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繳裁判費6,077元(18,231×1/3=6,077),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所繳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附表:
原告 加班費 (A) 伙食費(B) 勞工退休金 (C) 原告請求總額(即A至C總和) 謝珮筠 769,881元 0元 75,793元 845,674元 蔡淑玲 474,556元 55,860元 49,937元 580,353元 總計 1,426,02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