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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原 告 唐普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複代理人 鍾名榛律師被 告 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能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職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主張請求回復原職務及原薪資差額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7080元(即主管加給)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第2項聲明係以原告第1項聲明得恢復原職務及薪資條件為前提,故二者互為競合。又查,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所能獲得之利益為若原告得恢復原職務及薪資條件時,被告須給付每月薪資差額;參酌原告距離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逾5年期間,依此推算原告請求恢復原職務及原薪資條件所生之薪資差額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是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萬4800元(17,080元×12月×5年),與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擇其一計算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萬4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51元,惟本件原告為勞工,係請求恢復原職務及給付工資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準此,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原訂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職務等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