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邱名容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卓秀美即聖輝號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及加班費共新臺幣(下同)269,98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237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