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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唐于婷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勞訴字第6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1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45元,惟上訴人係提起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