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DO THI HUYEN TRANG(中文姓名:杜氏玄莊)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與被告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本件訴訟關於備位聲明之訴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關於備位聲明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參照)。在給付之訴須原告所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存在,其訴權始屬存在(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雖提起本件訴訟,並為先、備位聲明,惟原告先後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狀內,均未明確表明備位聲明之訴之訴訟標的,以致本件訴訟關於備位聲明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明確,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關於備位聲明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