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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異 議 人即債務人 陳秋鈴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彰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49214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亦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經查本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9214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為處分性質,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9日具狀聲明異議,並未逾期,有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異議狀各1件在卷可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前揭規定無違,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為異議人在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如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為健康保險之身故保險,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保單均為小額終老保險,如附表編號4所示保單為健康保險之防癌保險,均屬不得執行之標的,其扣押程序當不生效力,原裁定認定容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准予撤銷系爭保單之扣押命令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執本院94年度執字第31178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異議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9214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1月6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於聲請執行債權之範圍內扣押異議人對新光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並經新光人壽對系爭保單予以扣押,嗣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系爭扣押命令扣押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之異議。惟原裁定作成後,新光人壽於115年1月28日以新壽保全字第1150000814號函提出異議,表示如附表編號2、4所示保單,依公會通報系統分類為健康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併聲請撤銷系爭扣押命令對如附表編號2、4所示保單之扣押。另異議人之配偶謝原益具狀表明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行使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保單之介入權,經新光人壽於同年月29日以新壽保全字第1150000861號函通知本院民事執行處有關謝原益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行使介入權,及其介入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保單之保險契約終止後可償付解約金額,新光人壽並於115年2月5日以新壽保全字第1150001020號函通知本院民事執行處已收到客戶提供之繳費證明,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即生變更要保人效力,並同步撤銷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保單之扣押,本院民事執行處後於115年2月13日將系爭執行事件扣押之金錢債權共新臺幣621,894元電匯給相對人,並檢還系爭債權憑證,而將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終結,更於同年2月23日核發執行命令撤銷系爭扣押命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對系爭執行事件卷無誤,可知如附表編號2、4所示保單並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保單,業經謝原益行使保險法第123條之2之介入權而不得繼續執行,系爭執行事件已於115年2月13日執行終結,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於同年2月23日撤銷系爭扣押命令,堪認異議人聲明異議扣押系爭保單之系爭扣押命令,已失效力,不復存在,自無可以聲明異議之對象及廢棄原裁定之實益,是異議人聲明異議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自屬無據。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准予撤銷系爭保單之系爭扣押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元/新臺幣)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試算解約金 1 A9M0000000號 新光人壽新潮流終身壽險還本型 285,095元 2 AEFD785500號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255,297元 3 A5A0000000號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151,350元 4 AGM0000000號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344,066元 5 ABA0000000號 新光人壽萬歲終身壽險 180,899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