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異 議 人 莊昊龍相 對 人 莊文山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21282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及第240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4月28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1282號(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聲明,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土地)係異議人與其他共有人之祖輩所有,嗣異議人父親莊健夫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並與莊漢波、莊鋒津三人於51年在系爭土地上興建2棟建物(均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共用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則異議人父親為原始起造人之一。嗣後莊漢波、莊鋒津均將上開建物讓與異議人父親莊健夫,由莊健夫一人取得建物所有權與事實上處分權。異議人父親死亡後,由異議人繼承系爭土地,並由異議人之母親繼承上開建物。因政府拓寬工程遭拆除157、158、159、160地號上建物,異議人母親即以系爭152、153地號土地上建物為基礎,再於系爭157、158地號土地興建房屋(下稱系爭建物)。異議人母親死亡後,即由異議人繼承系爭建物,是系爭土地與建物原同屬一人,而後輾轉分屬不同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於建物得使用期間有租賃關係存在,異議人依法得行使優先購買權。執行法院於得調查之範圍內,得自為判斷,而異議人所提資料應足以認定異議人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並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945號判決參照)又執行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優先承買權是否確實存在,並無實體審認之權,若無法從外觀形式上認定其權利存在時,該爭議即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爭執,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執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299號、112年度減上自第279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兩造及其他共有人共有之系爭土地,經本院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12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土地於114年12月31日實施第五次拍賣,由拍定人莊文傑以新臺幣(下同)19,510,000元拍定在案,後異議人主張其於系爭土地上有系爭建物坐落,主張依法定租賃權聲明優先承買,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無訛。異議人固聲明優先承買,惟其僅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日治時期土地登記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函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98年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等件,然其形式上觀察無從認定是否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主張就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關係存在,有優先承買權云云,核屬實體爭執事項,應由異議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且在拍賣公告備註欄第6點亦已明白記載:是否有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從而,原處分並無違誤,異議意旨以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聲明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46 全部 2,950,000元 備註:商業區。重測前港段一小段204-5地號。莊文山55分之1、莊美惠55分之1、莊美玲55分之1、莊美蘭55分之1、莊美卿55分之1、莊伊翎55分之1、莊昕憓55分之1、莊婷溱55分之1、莊文傑55分之1、莊文源55分之1、莊昊龍5分之3、莊晃儼20分之2、莊晃宇20分之2。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52 全部 2,909,000元 備註:商業區。重測前港段一小段204-3地號。莊文山55分之2、莊美惠55分之1、莊美玲55分之1、莊美蘭55分之1、莊美卿55分之1、莊伊翎55分之1、莊昕憓55分之1、莊婷溱55分之1、莊文傑55分之1、莊文源55分之1、莊昊龍5分之3、莊晃儼10分之1、莊晃宇10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69 全部 1,312,000元 備註:備註:商業區。重測前港段一小段206-1地號。莊文山55分之2、莊美惠55分之1、莊美玲55分之1、莊美蘭55分之1、莊美卿55分之1、莊伊翎55分之1、莊昕憓55分之1、莊婷溱55分之1、莊文傑55分之1、莊文源55分之1、莊昊龍5分之3、莊晃儼10分之1、莊晃宇10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3.35 全部 11,060,000元 備註:備註:商業區。重測前港段一小段206地號。莊文山55分之1、莊美惠55分之1、莊美玲55分之1、莊美蘭55分之1、莊美卿55分之1、莊伊翎55分之1、莊昕憓55分之1、莊婷溱55分之1、莊文傑55分之1、莊文源55分之1、莊昊龍5分之3、莊晃儼20分之2、莊晃宇20分之2。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2 全部 902,000元 備註:備註:商業區。重測前港段一小段206-3地號。莊文山55分之1、莊美惠55分之1、莊美玲55分之1、莊美蘭55分之1、莊美卿55分之1、莊伊翎55分之1、莊昕憓55分之1、莊婷溱55分之1、莊文傑55分之1、莊文源55分之1、莊昊龍5分之3、莊晃儼20分之2、莊晃宇20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