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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異 議 人 高秋月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75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對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10758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6日具狀聲明異議,未逾不變期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院自應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原裁定,審究異議人異議有無理由,並為適當之裁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執行異議人於訴外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惟系爭保單主約含有重大疾病之相關保障,實屬健康保險,依法不得強制執行,原裁定未審酌上情,逕行駁回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所核發系爭保單扣押命令之異議,於法未合。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部分等語。(至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其他聲明異議部分,不在本件異議範圍內,爰不予審酌)

三、按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01條、第125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第129條之1及第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此觀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強制執行原則)笫5點第1、2款、第6點及第13點第1項規定甚明。

四、經查:㈠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對於國泰人壽之保險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同業公會)查報之異議人保單資料,於113年10月19日對國泰人壽核發扣押命令,國泰人壽嗣於114年2月20日具狀陳報異議人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異議人於114年7月1日對系爭保單扣押命令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12月12日以原裁定駁回其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查閱執行卷宗無訛,堪以認定。

㈡系爭保單之險種類別雖為「人壽保險」,且契約書亦載明「

終身壽險要保書」,然本院審酌系爭保單之保險契約第11條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5條所約定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確定當時的總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院卷第87頁),足見系爭保單(主契約)之給付項目含有重大疾病,有健康保險契約性質,依修正後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相對人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部分之異議,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將此部分予以廢棄並逕予駁回相對人對異議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主/附約 試算解約金(新臺幣) 1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主約 448,388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