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1號抗 告 人 許家瑜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釋輝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數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