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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後壁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至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鈞宏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