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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原住○○市○○區○○○街00號13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死亡,兩造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又被繼承人丙○○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因被告離家失聯已逾20年,兩造顯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辦理被繼承人丙○○之後事花費新臺幣(下同)359,550元,已大於系爭遺產中存款、投資等動產部分合計之價額272,437元,故請求將動產遺產均分配予原告單獨取得,就不動產遺產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被繼承人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系爭遺產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喪葬費用相關支出明細及收據、匯款憑證附卷為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應如何支付,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參諸外國立法例(如奧、瑞、日、韓等國民法規定)及學說見解,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前段規定,應由遺產中支付,惟以必要者為限。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㈢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原

告主張其有為被繼承人丙○○支出喪葬費用並希望由動產遺產中受償,則參考原告意見,復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是如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實顯失公平,因兩造於遺產分割後所受利益係依應繼分比例分配,故本院認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負擔,方屬公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表: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明細(幣值均為新臺幣)編號 種類 名稱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16分之4) 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16分之4) 3 存款 臺灣銀行新營分行30,000元 (帳號後5碼:90221) 均由原告甲○○單獨取得 4 存款 臺灣銀行新營分行4,056元 (帳號後5碼:82308) 5 存款 臺灣銀行新營分行131,600元 (帳號後5碼:81598) 6 存款 臺灣銀行新營分行20元 (帳號後5碼:55134) 7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營分行837元 8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44元 9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東新營分行74,053元(帳號後5碼:68500) 10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東新營分行64元(帳號後5碼:95800) 1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新營郵局496元 12 投資 中興紡織1,719股 13 投資 兆豐證券新營分公司:聲寶70股 14 投資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聲寶140股 15 投資 兆豐證券新營分公司:華紙66股 16 投資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春源832股 17 投資 兆豐證券新營分公司:裕隆190股 18 投資 統一證券新營分公司:第一金電子0.8股 19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25元 20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339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