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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3

(送達代收人 蕭○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A02間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人民幣36,400元,以114年8月26日起訴日人民幣與新臺幣比值4.26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55,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