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王紹雲律師洪梅芬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8日宣判。惟兩造均具狀請求本院安排調解、再開辯論乙情,有兩造之家事陳報狀在卷可佐。本院審酌兩造有意以調解方式解決本件糾紛,故通知兩造於115年6月23日14時30分許,至本院第16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