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 請 人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丙○○訴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因聲請人經濟困窘,實無法支出程序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人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於丙○○訴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家補字第45號家事卷宗核閱綦詳。又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2件、審查表影本2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13年度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表核閱綦詳,堪認聲請人全戶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確未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所規定之上限,是聲請人主張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堪認屬實。再由聲請人訴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之事實,尚難認定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