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陳○樺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115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聲請撤銷暫時處分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4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