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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4號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 吳婉純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上列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限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