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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郭晏甫律師相 對 人 甲○○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律師酬金新臺幣15,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又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51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裁定選任為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中之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受任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上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相對人不預納該費用,將致訴訟欠缺合法要件而無從進行,且相對人係聲請法律扶助及訴訟救助,資力未明,如俟案件裁定確定後方由本院核定報酬並命相對人事後繳納,甚有可能增加聲請人日後無法受償報酬之風險,為此爰聲請本院先行裁定報酬費用並命相對人預先繳納,以利程序進行等語。

三、查相對人甲○○前聲請選任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中之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經本院以11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郭晏甫律師任之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38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選定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且選任特別代理人乃當事人是否經合法代理而具備訴訟合法要件之前提,足見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訴訟行為所需支出之費用,如不預納該費用,將致訴訟欠缺合法要件而無從進行。本院參酌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相對人甲○○所述案情之繁簡程度,暫認本件選定乙○○之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並應由相對人甲○○墊付,為此爰命相對人甲○○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上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