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冠樺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115年度家聲字第51號停止執行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51號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