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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冠樺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115年度家聲字第51號停止執行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51號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