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對於11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乙○○、丙○間11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履行協議等事件,若不續行訴訟,聲請人爰聲請返還已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等語。
二、查本院11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履行協議等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足額之訴訟費用,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若不續行訴訟即應退還其已繳之訴訟費用云云,惟民事訴訟法並無不續行訴訟即應退還訴訟費用之明文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