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78號異 議 人 甲○○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乙○○、丙○間11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異議人對於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