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邱志棠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115年度家聲字第8號停止執行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8號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