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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2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合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應徵收費用1,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