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向被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